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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对气雾罐的新规定

详细内容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简称《国际危规》)是国际海事组织为实施《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而制定的强制性规则,在保障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防止其污染海洋环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2010年5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7次会议通过了《国际危规》的第35套修正案。根据海上安全委员会第294次会议,《国际危规》第35套修正案于2011年1月1日起自愿实施,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


  与2008版《国际危规》相比,2011版虽未作大篇幅的集中修订,但改动部分零散分布于各章。其中对有关气雾剂海运出口包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对危险货物的分类要求作了调整,相应调整了危险货物一览表,新增了限量标志,修改了包装容器的标记要求。


  本文就《国际危规》对气雾罐包装的新规定,进行简单介绍。


  一、设计和制造


1、气雾罐及其封闭装置的设计、生产、试验和装备须能承受正常运输中的所有条件,包括疲劳。


2、考虑到科学和技术的进步,除贴有UN认证标记的气雾罐外,有些气雾罐可在国家和地区的范围内使用,符合本规则以外要求的气雾罐如果经过运输和使用国家主管机关的批准,也可使用。


3、在任何情况下,最低厚度都不得低于设计和构造技术标准的规定。


4、焊接的气雾罐只允许使用具备可焊接性质的金属。


5、组装在集合包装内的各气雾罐容器,必须在结构上作为一个单元予以支撑和固定。气雾罐的固定方式须能防止容器与容器之间的相对运动及可能会产生有害局部应力集中的移动。


6、须防止可能因电作用而受损的不同金属之间的接触。


  二、材料


1、气雾罐及其危险物质直接接触的封闭装置的结构材料须不受到所装拟运输危险物的影响,也不得引起危险性作用。如催化反应或与危险货物发生反应。


2、气雾罐及其封闭装置须使用设计和构造技术标准以及拟采用压力容器运输的物质适用的包装导则规定的材料制造。这些材料须按设计和构造技术标准具备抗碎裂和应力腐蚀裂变的性质。


  三、辅助装置


1、气雾罐承受压力的阀门和其他附件在设计和构造上须使其爆炸压力至少能承受气雾罐试验压力的1.5倍。


2、气雾罐阀门的辅助装置的设计须能防止在正常运输和装卸条件下由于气雾罐内装物发生泄漏而导致的危险。阀门及其保护帽须紧固并防止意外开启。


3、每个气雾罐的阀门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压力释放功能。阀门的设计应能防止外部物质的进入,内部气压的泄漏及防止内部产生危险的过大压力。压力释放装置须能使气体直接排放到开敞空气中,其排放方式应能在正常运输条件下防止放出的气体对气雾罐本身产生任何冲击作用。


  四、气雾罐容器的批准


1、气雾罐的符合情况须在生产时按主管机关的要求进行评估。气雾罐须经过检验机构的检查、试验和批准。技术文件须包括设计和构造的全部规范和生产及试验的全部文件。


2、质量保证体系须符合主管机关的要求。


  五、进厂前的检验和试验


1、在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须按适用的设计标准对气雾罐进行检验和试验,包括:


(1)试验构造材料的机构性质;


(2)核实最低壁厚;


(3)核实第生产批量材料的同一性;


(4)检查气雾罐的内部和外部情况;


(5)检查封闭器阀门的安装情况;


(6)核实与设计标准的一致性;


(7)液压试验。气雾罐须能承受试验压力而不发生超过设计标准允许的膨胀(经主管机关同意,液压试验可使用气体代替,只要这种操作不会产生任何危险)。


(8)检查和评估气雾罐的制造缺陷并决定对其进行维修或报废;在焊接式气雾罐的检验中,须特别注意其焊接部位;


(9)检查气雾罐的标记;


2、须抽取足够数量的气雾罐,按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试验。另外,对于气雾罐的焊接部位,须按其设计和制造标准利用无线电、超声波或其他无损测试方法进行检验。


  六、生产商要求


1、生产商须具备制造气雾罐的技术能力,并拥有生产所需的一切资源。特别是具备以下资格的人员:


(1)监督整个的生产工艺;


(2)完成材料的连接(焊接和卷封、装配);


(3)进行相关的试验。


2、在一切情况下,对生产商的技术能力的测试须由批准国主管机关批准的检验机构进行。


3、检验机构的要求:检验机构须独立于生产企业,并有能力实施所要求的试验、检查和批准。


  七、气雾罐的试验


每个充灌了气雾剂的容器须经受在热水槽中进行的试验或经批准的替代水槽试验。


1、热水槽试验


(1)热水槽的温度和试验的时间须能使内压达到55℃时达到压力(如果50℃时,液相不超过容器容量的95%,可采用50℃)。如果内装物对热敏感或气雾罐的某些阀门配件是采用在试验温度时会软化的塑料制成,则试验温度可选定在20℃和30℃之间。此外,每2000个气雾罐中须选一个进行较高温度的试验。


(2)气雾罐须不发生泄漏或永久变形。


2、替代方法


在主管机关批准下,可以使用能提供同等安全水平的替代方法,但须符合标准要求。


(1)质量体系:气雾罐和配件生产商须有一套质量体系。质量体系实施的程序,须确保所有泄漏或变形的气雾罐全部报废而不交付运输。质量体系须包括:


(a)组织结构和职责描述;


(b)将采用的相关检查和试验、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以及操作程序说明;


(c)质量记录,如检查报告、试验数据、校准数据和证书;


(d)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体系有效的运行;


(e)文件控制程序和修改程序;


(f)对不合格气雾罐控制方式;


(g)对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和资格检定程序;


(k)确保到最后产品无损坏程序。


首次审核和定期审核的实施须满足主管机关的要求。这些审核须确保经过批准的体系始终是充分和有效的。对已经过批准的体系所做的任何改动须提前通知主管机关。


(2)气雾罐充灌前的压力和泄漏试验:每个空气雾罐须经受一个等于或大于充灌后气雾罐在55℃时达到的最大压力值的压力(如果50℃时,液相不超过容器容量的95%,可采用50℃)。这一压力须至少是气雾罐设计压力的三分之二。如果任何气雾罐在试验压力时显示泄漏速率等于或大于3.3×10-2毫巴・升/秒、变形或其它缺陷,必须将其废弃。


(3)气雾罐充灌后试验


充灌前,充灌商须确保卷边或封盖设备安装正确,并使用了规定的充灌器。


每个充灌后气雾罐须称量并进行泄漏试验。泄漏检测设备须具备足够的灵敏度以便能够至少检测到泄漏速率为20℃时的2.0×10-3毫巴・升/秒。


任何充灌后的气雾罐出现泄漏、变形或超重,必须将其废弃。


3、特种情况的试验


如果气雾罐它们需要消毒又可能受到水槽试验的影响,在主管机关批准下,该气雾罐可不必遵守热水槽试验的规定。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它们包括不易燃气体和不燃气体。


(a)包括构成医药、兽药或类似用途的药物产品构成部分的其他物质;


(b)包括使用在药物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其他物质;


(c)或者使用在医药、兽药或类似应用的物质。


(2)生产商所用的泄漏检测和额定压力试验替代方法须达到同等安全水平,如氦检测和水槽试验,以在每一批产品中至少从2000个样品中选取1个的统计方法;


(3)根据上述规定,药物产品是在国家卫生管理部门授权下制造的。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必要,须遵守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良好制造商规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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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6-8-9 10:34:32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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